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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6日)
2020-11-12 1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省属高等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等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其它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 省属高校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属高校项目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省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省教育厅意见,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省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省教育厅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省属高校申请审批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登记表;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九)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十六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九)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项目实施进度;

(十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二)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三)财务评价;

(十四)社会评价;

(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或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时间。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建筑方案有重大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化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应当作为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省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等均应当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

第三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含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进行审计。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含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四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一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甘教发〔201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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