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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17 08: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水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简称“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是指学校利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支出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是管理学校基建工程的职能部门。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循建设工程的基本程序,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协调、监督,完善建设工程的实施环节,有效控制基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

第四条 按照基建工程基本建设要求和程序,对依法要求招标的基建工程,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招标。

第五条 基建工程涉及建设工程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基建处负责提出校舍的新建、改扩建计划,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实施建设工作。

第八条 基建处行使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编制和报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基建工程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开展相关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组织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四)收集、整理、审核基建工程竣工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五)协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立项

第十条 基建工程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立项程序:

(一)工程实施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估算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建工程建设的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办理基建工程选址、规划许可及相关专业和部门等的审批手续;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房屋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一般应履行第十条第(一)、(四)款的审批手续,其中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其它来源资金基建工程应遵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不允许实施。

第四章 基建工程的设计

第十四条 方案设计

(一)设计条件:根据基建工程的立项批复和实际需要,学校使用部门提出基建工程的功能需求(含配套信息化基础系统),基建处按照相关要求规定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二)设计方案:需要方案设计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方案。

(三)设计方案经学校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

(一)根据项目需要,基建处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二)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确认,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

(三)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纳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书面回复,并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四)按照基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复。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

根据基建工程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认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合理确定设计工期;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肢解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各环节的采购和招标活动执行国家、甘肃省、天水市和学校相关招标采购办法。

第六章 基建工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工程实施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应严格按照国家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二十条 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审阅;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其合同价格及主要内容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结果一致。

第七章 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照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新建基建工程必须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落实施工管理的业主代表;

(三)组织新建基建工程进行放线、验线;

(四)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若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会同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审定同意后,按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要加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督。

(一)监理监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和造价控制等进行全程监理。

(二)学校委派驻工地代表管理。负责协调、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和造价控制等进行管理;做好施工中内、外部关系的协调。

(三)政府监督。开工前到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政府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四)社会监督。在施工场地周围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标识牌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

(一)基建处定期组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甲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单位应经常对所管工程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驻工地代表管理协调,监理单位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认真整改,将质量和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留后患。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资料;2.工程管理:项目班子到位率、管理秩序、管理措施;3.安全文明:制度、措施、执行情况;4.现场监理情况:到位率、责任心、监理日志。

第二十七条 坚持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等的旁站监理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坚持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等的旁站监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监理规范全程进行旁站监理,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旁站监理的内容:施工准备情况、施工操作过程、施工原材料见证送样、现场平行试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施工记录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等。

(三)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隐蔽工程,在报送监理验收前,应按管理程序组织自检、互检和专业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范围划分若干个检验批,再报监理单位、甲方驻工地代表进行签表验收。

(四)监理单位在接到隐蔽工程报验申请24小时内,由监理工程师、甲方驻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报验而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要求拆除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重新检验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未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监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原材料进场验收和取样复检。凡进入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必须进行验收,同时取样复检。凡验收不符合要求和复检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当天清理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签证。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

(二)在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和签证的按程序处理。变更签证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监理单位、甲方驻工地代表、学校审计部门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变更签证单上签字;基建处处务会议研究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未经变更签证完整程序的均为无效签证。

(三)比较大的变更签证必须报学校分管基建的副校长、校长审批;重大变更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第三十条 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后续工作计划安排,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业务均须书面形式往来。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不能以口头形式往来。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落实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人员落实不到位,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视其情况轻重或调整监理人员,或给与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第八章 基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

(一)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处理。应按程序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共同进行现场检查,找出质量问题的部位、范围,影响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由施工单位按照处理意见及时整改落实后,再由监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重新验收。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共同研究解决事故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重大结构质量事故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再由监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重新验收。

(三)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预案。若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尽快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需根据相关程序报告天水市建设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甘肃省教育厅。并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四)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事故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罚款从工程进度款和监理费中扣除。

第九章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四条 在支付和结算工程款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支付流程和合同约定支付与结算,确保学校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按下列程序付款:工程现场代表签字;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和校长分别签批;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支付。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填写已完工程进度报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经监理单位、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后,再按以上程序审核支付。

第三十六条 在支付各类工程款前,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应对工程款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第三十七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其余3%留作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十章 基建工程的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基建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同时监理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基建处上报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学校相关部门、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返工;验收合格的,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档案资料要按国家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整的收集和整理,收集的档案资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资料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基建工程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岩土勘察报告、设计资料、招标资料、投标资料,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竣工结算、验收报告等涉及工程建设的所有资料。

(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统一由基建处资料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及时主动地将原始资料交基建处资料室存档,若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基建处应认真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完整、移交及时。

(三)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的全部资料,存档整理应一式两份,由基建处审核无误后,一份移交天水市城建科技档案馆存档,另一份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基建工程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

第四十三条 基建工程的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处应加强对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学校审计处安排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基建处。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向校务会议报告该基建工程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基建工程的后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基建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后期管理手续。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基建处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养。质保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由学校确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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