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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17 08: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变更是指工程招标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签证是指因设计、施工成形或地下不确定因素造成的返工、改造、土方移位、回填、拆除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完成,由甲方使用部门因使用功能变化而提出变更、改造所发生的签证。

第四条 任何变更签证应该使工程结构更加完善,使用功能更加合理,技术可行、可靠,费用合理,不影响总工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程建设所有项目。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建处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及签证,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估算造价在2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或签证审批流程:基建处驻工地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研究,就变更或签证的原因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经校审计部门现场核实无异议后,向基建处领导汇报并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单项估算造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或签证,由基建、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就变更或签证的原因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单项估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或签证审批流程:由基建、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就变更或签证的原因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汇报审批后实施。

(四)单项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或签证审批流程:由基建、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就变更或签证的原因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经校务会议审批后实施。单项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须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按第七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然后由基建处实施,基建处应及时交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图纸、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事实记录和核定等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该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和造价等。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监控,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负责。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和人工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增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并加盖基建处公章,否则为无效签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必要时须提供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使用国家建设部门制作的统一表格,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基建处驻工地工程师提出,基建处处务会议研究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第十六条 凡是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有审计处跟踪测量,现场会签。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无监理单位的由审计处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送基建处驻工地工程师。

(三)由基建处驻工地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四)基建处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变更工程施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基建处驻工地工程师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档案室。将来作为工程结算时的依据。

第十九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位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驻工地工程师组织审计处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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